马某在二郎乡一家砖厂务工期间,因砖窖倒塌受伤。发生工伤事故后,砖厂与马某签订了补偿协议。协议约定,砖厂一次性补偿马某7000元。
协议签订后,马某因伤情没有彻底康复,要求砖厂为其继续治疗。但砖厂以补偿协议已生效为由拒绝给付。
马某因此找到了二郎乡调解委员会。二郎乡党委高度重视,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随即组成调解工作组,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。经调解,砖厂最终同意再付2万元赔偿费。